遗产税是政府对遗产的征税,一般认为,遗产税有助于舒缓贫富悬殊。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征收的一种税收,但也有国家和地区是出于吸引投资、吸引资金流入或其他考虑而特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的。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征收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此外,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收益具有积极意义。
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于1797年首次开征,但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是于1916年立法开征的,其目的是为应付每次世界大战而筹资,赠与税也于随后不久开征,几经变化,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将原分别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两套税率,统一为同时适用于两种税的同一套税率。生前赠与和死后继承,税率和抵扣额是相同的,成为统一抵扣额。
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统一税率在18%~55%,具体税率依应纳税遗产价值的大小来确定。美国公民和居民在生前转让和死后转让合并累积纳税义务确定后,可享受19.28万美元的统一抵免。该抵免的效果就是相当于60万美元以下的遗产不交联邦税。征收时,先把财产所有者一生中第一次赠与财产税的财产扣除统一抵扣额,超额部分纳税。以后年度的赠与税与财产和以前的赠与财产累计计算,扣除以前已缴纳的赠与税,剩余部分纳税。
日本遗产税是对继承、遗赠或死因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而课征的税收。因为它是对继承遗产者课征的税收,所以在日本也称其为继承税。
在遗产税额计算时,应以继承人所继承的纯遗产为基础,因此,被继承人的债务及丧葬费用可从遗产总额中扣除。扣除的债务必须是在继承发生时已经确定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得借款、欠款和欠缴的税收等。遗产税税率是在10%~50%,1000万日元以下的使用10%,3亿日元以上的使用50%。通常未亡配偶继承的遗产在一定限度内免征遗产税,其限额是法定继承份额1.6亿日元。
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两税配合。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含赠与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税率分两种。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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