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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能源股票发行违法应停止其股改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5年06月15日 10:01
张卫星
    当前应停止其股权分置改革

    金牛能源(000937)股份公司在四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是比较特殊的一家上市公司,它与其他三家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是有所不同的。金牛能源是采用募集设立的股份制上市公司,其在过去股权分置状态下募集设立股份制公司存在着违法发行的法律遗留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金牛能源是一家采用“募集设立”方法设立的股份制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上,到处可以看到“股份公司(筹建)”的字样。其中,邢台矿业认购32500万股,社会公众认购10000万股。股份公司是各个股东出资入股新设立的,所以各个股东之间是无可争议的“同次发行”。

    明确了金牛能源是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组成股份公司的情况后,我们再看看股份制公司各类股东在出资入股环节中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我们再看看金牛能源股份公司的各个股东的真实出资情况:

    发起人大股东邢台矿业(集团)投入上市公司金牛能源的资产为49557万元,折合每股出资额为1.525元/股。社会公众股出资为78300万元,折合每股出资额为7.83元/股。

    在明确了公司是募集设立方式,各个股东之间在发行环节是无可争议的“同次发行”后。请问发起人大股东与社会公众有什么理由可以出现如此大的每股出资额差距呢?是什么因素导致国有大股东以如此低价出资折股,社会公众却高价出资折股呢?

    因为金牛能源公司是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现存的两类股东之间是“同次发行”,这是无可争议的法律事实。但是,事实上我们却看到社会流通股股东是每股出资7.83元来折股的,而国有发起人大股东却是每股出资1.525元来折股的。唯一的一个明确解释就是发起人大股东邢台矿业明显违法,存在严重的股东入股出资不实的违法行为。虽然前面三家试点上市公司也存在如上的这个问题,但由于前面三家上市公司的IPO过程与金牛能源公司不同,金牛能源是募集设立的公司,所以大股东违法低价获得股票这个违法发行问题大家看得更清晰,违背的法律条款也更明显。

    笔者在此希望社会各界都关注金牛能源过去募集设立股票发行环节的这个法律问题,并呼吁立即停止金牛能源的股权分置改革进程。
 
来源:四川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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