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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有权代表流通股投票吗?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5年04月18日 09:52
张卫星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试点公司各方股东参加投票是一个重要程序。投票环节更关键的是类别股东的流通股东单独投票环节。在流通股东投票环节,各大基金的态度就被受人关注。所以我们看到试点上市公司大股东纷纷去做各大基金的工作,希望基金支持试点方案。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个市场质疑:股市中投资者普遍怀疑各大基金管理公司会受到管理层的暗示和明示影响,投票支持试点方案,从而操纵最终的投票结果,侵害广大普通股民的利益。普通股民对基金在投票中是否能站在公正或基金自身利益的立场上投票,表示极度怀疑,我们很轻易就可以感到来自普通股民的这种忧虑与不信任非常强烈。
    
    按一般逻辑分析,并不存在明显的逻辑和道理,基金会对导致自己基金利益受损的方案做出鼎力支持的举措。但为什么在中国股市里,普通投资者对基金会选择“自残”行为,并因这个自残行为进而伤害更广大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存在如此严重的和普遍的怀疑态度呢?
    
    其实,千万股民对基金的“品质”怀疑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不是在美国,这是在中国。首先我们要对比国际国内的基金与股票市场。与金融行业其他垄断性产品一样,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基金也是一个金融垄断管制的产物,是一个借鉴自西方市场经济“金融物”的中国化模仿品,模仿品严重走样在中国经济界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玩意了。
    
    在国外,基金公司的设立是由市场投资者说了算,没有投资者投资那是无法设立基金的,基金不为基金持有人利益负责,你的基金就要倒闭。可在国内,基金公司的设立是由政府管理层审批说了算,政府一直垄断管制与限制民间机构参与竞争,能否设立基金是由政府管理层决定,设立的批文是所有事情的关键。只要拿到政策批文,则设立基金就没有障碍。
    
    国外的基金对市场投资者负责,而国内的基金明规则是对基金持有人负责,潜规则是对审批机关负责,因为此前的基金发行以及以后是否能够再发行新基金等权力最终都操控在政府管理层手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钱”是千万基金投资者的“钱”,不是基金自己的“钱”,基金的“权”却是管理层给予的“权”,当权与钱产生了重大利益冲突时,权大还是钱大?一个重大的利益事项出现争议,请问此时的基金会做出怎么样的决策倾斜呢?是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还是以管理层的意愿为准则呢?在中国股市里基金的最终抉择却是极端犹疑与模糊的。
    
    国内股市几千万投资者对基金公司可能存在并不为基金持有人利益负责的反常行为的普遍怀疑,就有了充足的中国经济学解释。何况,过去我们在“基金黑幕”中看到过一些基金是怎么出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前不久在宝钢增发时,基金大多都投了赞成票,现在增发结束了,大家可以看看增发后的宝钢股票的市场走势,这些事实怎么来消除股民对基金的怀疑呢?
    
    而且作为保姆的基金是否有权决定主人的财产处置?香港郎咸平教授在抨击国内的国有企业改制MBO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保姆论”例子:“国企老总和我们家的保姆有什么差别?我们家今天很脏,请一个保姆清理一下,结果整个家就变成保姆的了!”
    
    同样在中国股市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笔者也借用郎教授的这个“保姆论”例子,“主人请来一个保姆打扫房间,请问,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这个保姆能否代理主人在主人与亲戚邻居的财产权关系纠纷问题上签字?”
    
    笔者在咨询了一些法律界人士后,大家非常质疑基金是否具有合法的投票权?因为这是一个典型的“保姆未经授权是否有权处置主人与他人的财产权纠纷问题?保姆没有这样的签字权!”
    
    “股权分置”改革是涉及非流通股东与社会流通股东巨大的财产权利益纠纷的解决,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普通议案的投票。因为此事事关重大,笔者不反对基金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流通股类别股东投票,但是反对基金在未得到基金持有人的授权而擅自越权投票的行为。
    
    纵观各个基金的设立条款,都没有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能够代表基金持有人作出事关基金持有人产权标的物涉及与他人重大产权利益纠纷的决策权。笔者在此提醒,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未获得基金持有人的授权,就强行参加了“涉及基金持有人财产权纠纷”的投票决策,那么可能会导致出现以下后遗症:一、如果改革方案实施后,最后导致基金投资损失,基金持有人(基民)的利益受到伤害,那么基金持有人可以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未经授权的决策行为导致的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二、同一家上市公司的其他流通股股民,如果因“基金未经授权投票”而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也可以因此追索起诉基金未经授权的投票行为,并可要求得到利益损失的赔偿;三、由于政府管理层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规则”整体延续时间非常长,每一家公司的改革过程都将持续进行三年左右的时间,而类别股东大会投票是最重要的初始环节,那么任何一个基金持有人和流通股股民都可以在以后的三年过程中,如果他们最终感到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对基金未经授权的投票行为都有追索赔偿的权力。
    
    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笔者建议各大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获得基金持有人的投票决策授权,并尽快修改基金规则。这样才可以无忧的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类别股东投票。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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