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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星推出全流通新方案:双向制约市场化定价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5年03月30日 09:14
蔡经
    在3年前,名不见经传的张卫星因提出保护小股民的“非流通股比例缩股”方案而声名鹊起。如今,他再次推出一个“市场化定价”的新方案。

    在僵局持续经年、股指跌至1200点以下的今天,现任颐合财经首席经济分析师的张卫星向本报独家提供了他的新方案:主体依然是“非流通股缩股”;新意在于非流通股价格的确定,由非流通股股东叫价,流通股股东还价。

    张卫星认为他的新方案另一个特点是,这个定价方案本身就含有强大的动力机制,一旦外部约束条件形成,流通股、非流通股双方都会极力推动方案的执行。

    以下是张卫星新方案的框架:

    一、流通股股票的定价:采取五年或三年流通股股票的成交量加权平均股价。他认为,这个数据来源比较客观和不易被操纵,也比较容易得到市场各方的认可,优于华生教授在认沽权证方案中的定价方法。

    二、非流通股的定价:非流通股股东拥有非流通股票“全可流通”的“叫价权”,自己给自己的东西要价构成市场确定价格的一方独有的资源。与此同时,流通股股东掌握非流通股的“全可流通”的决定权,构成市场确定价格的另一方独有的资源。

    这个两权分立制度是构成非流通股价格“市场化”博弈定价的关键:将非流通股的“叫价权”和“全可流通权”两权分立,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分别行使权利,可以形成有效制约机制。这个制约条款可以让流通股股东有权拒绝非流通股股东超高定价,防范非流通股股东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合理权益。

    这个规则确定后,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按自己认为的非流通股真实价格进行叫价,流通股股东决定是否接受这个价格,流通股股东如果觉得这个价格合适并接受,非流通股的价格就此确定;如果流通股股东认为这个价格太高,非流通股股东就可以再次要价,直到达成非流通股“全可流通”价格。

    三、当非流通股股票价格和流通股股票价格分别确定后,按两类股东股票价格的比例关系,采用“非流通股按比例缩股”进行技术处理。

    四、还要设置一个非常重要的“全可流通稳定期”的价格、时间双约束条款:非流通股股东在“解决股权分置方案”通过以后,如果流通股股价不能稳定在流通股利益界定价格之上一段时间(可规定实施后收盘价保持在流通股利益保护价格之上一个星期或一个月),则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不能获得“全可流通权”。

    张卫星认为,这个定价方案本身就含有强大的动力机制。首先它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合理权利,赢得流通股股东的支持在情理之中,流通股股东有推动的动力;另一方面,也不用担心非流通股东的动力问题,因为一旦这个方案全面推开,哪只股票先解决全流通问题,新入场的市场资金就会追捧谁,那只股票的股东,无论是流通股股东还是非流通股股东都会成为赢家,相反,落后的股票的股东——无论是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都会受损。

    假如同时宣布,新的全流通股票在半年后发行,相信老股票的双方股东一定会竭尽全力达成妥协,在半年内解决问题,否则新全流通股一旦发行,他们的股票就会遭受惨重损失,甚至成为无人问津的垃圾股。因此,外部压力将迫使市场交易双方尽可能提高谈判定价的效率。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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