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近日在博鳌论坛上强调,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问题上,我们在政策上对中资和外资是平等对待的,目前国内民营资本进入中国银行业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和政策歧视。
这是对舆论质疑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对内外资实行歧视政策的正面回应。本月初,银监会另一位副主席唐双宁在北京大学民营企业投资与发展论坛上也做了“一个负责任的回应”,总的态度是:区分两种准入,欢迎民营资本,防止关联交易,审慎设立机构。
确实,迄今为止没有哪一条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民资入股银行业,而且在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改造上,还鼓励私人入股。从2005年开始,政府对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放开了条件,其准入要求和条件更加清晰,同年2月国务院正式发布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也明确规定,今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不过,如果仅凭以上数条就得出中国金融市场不存在内外资歧视、国资民资歧视的结论,显然昧于实情。
行业开放首先指开放市场准入———并不专指可以持有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否则,那些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都可以视作行业开放的标兵———并且进入该行业的企业有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权力,市场竞争规则公平。
中国金融业有限制的开放一再显示了其残缺之美。首先,在准入方面,按照唐双宁的说法是,资本准入无障碍而机构准入应审慎。资本准入可以带来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但在资本准入方面并不公平,第一,由于现实的门槛,主要国有商业银行战略投资者在设置条款上有歧视性,导致目前民资可以进入的主要是政府选择一些境况不妙的金融机构,如城商行、农商行与农信社等。开放这样的金融机构民资持股权与其说体现了平等,不如说体现了功利。
其次,在民资准入之后严加约束,“任何投资人不能借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管理交易,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这两项约束起因于一些民资入股城商行之后曾出现大量分红、贷款给关联公司等劣行。但在约束风险的同时,也将这些持股人的法律权利比如合法获得的经营管理权大大缩水。民资入股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民间出钱的代名词,甚至存款人被强迫成为农信社股东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不难想像,多数城商行、农商行的人事任命与经营权仍然牢牢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行政指令仍然是主要经营方式之一。
有意思的是,有关监管当局在强调机构准入应该审慎的同时,在今年2月颁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规定凡今后新建股份制银行必须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拍卖方式)———这是否意味着,在监管部门心目中,外资才是真正的心仪对象?所谓审慎准入也分三六九等?
徐滇庆在为民营银行辩护时说,中国不通过竞争,而是通过国家注资、上市等行政调整,来改造国有商业银行是一个误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脱离竞争而提高自身效率。笔者认可这一结论,并且想指出,把金融改制这一中国经济的核心问题系于引入资金上,系在国外战略投资者20%的股份所产生的利益认同而带来国际先进经验上,固然可以获得一时好处,却会贻误制度改革与培养本土金融机构的良机。
WTO所规定的开放大限近在眼前,如果继续醉心于短时间的国际市场资金与虚无缥缈的国际先进经验幻影,沉迷于权力与权利、国内权贵企业与国际权贵企业的利益交换游戏,而忘却关于公平竞争的基本理念,那我们将很快从美梦中醒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