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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商业贿赂与寻租权的递级分布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5月08日 11:07
    建筑业的每个环节都有商业贿赂的影子,说明建筑业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存在着权力与市场的寻租现象。

    这并非笔者杜撰,上个月29日,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曾表示,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出现在规划审批、工程招标投标、项目预算决算等六大环节。 4月16日,又有媒体详细报道了建筑行业的商业贿赂链条———在市场化的面纱之下是不足为外人道的潜规则。

    如此一来,一个从立项到最后的项目验收的建筑业链条,事实上成为一条索贿与受贿的链条。由这条链条串起来的既得利益者,是享有审批与发包等各项特权的权力阶层。并且,从付出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来看,权力越大,获利越多。到底层的承包方,只能靠盘剥消费者或者是向发包者虚报成本,分得薄羹。

    笔者并不想首先质问商人为何不遵守商业伦理,因为,在一个本来就没有多少商业规则可言的市场中,一切针对市场主体的质问都是棍子打错了地方,或者说,是一种欺软怕硬的行为。

    由于从立项、规划到招标都掌握在政府的手中,若论建筑业商业贿赂的源头,政府的经济权力当仁不让。

    我们相信,市场无法达成自动均衡,必须由政府之手加以科学、公平的调控。这种说法颇能迷惑人,比如,政府要推出多少经济适用房以便控制房价,又比如,政府要占据公共交通等基本建设领域的主导权,以弥补市场之外部性缺陷。在公共设施、公共物品的建设方面,政府确实不可或缺。这不仅是因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即便在市场化程度极高的社会,将公共事业市场化大多也是上世纪后期的尝试———更因为,从现实来看,我国政府投资拉动经济的发展模式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政府拥有大部分的经济资源。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求之于英国上世纪初的模式,即政府主导公共产品的建设,但由制度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使行政寻租的低效率与腐败痼疾降到最低。在程序的设定上,由行政主导者模拟市场行为,以收到公平与效率的双重好处。

    但画虎不成反类犬。这一理论由于忽视了权力寻租以及市场主体对权力的依附,而沦于空想。且不论近些年来屡屡下马的交通厅长,就以当初是为了约束商业贿赂而出台的药品招标政策而论,有关部门现在也温柔地承认,其已成为重要的寻租源头。可见,如果不存在强有力的规则,行政对于市场程序的模仿,只不过是拉长了寻租的利益链条,使得社会的成本继续增大而已。行政权力在经济领域中对于市场化的模仿,惟一好处是败坏了市场化的声誉。

    反商业贿赂是今年国务院工作的重点,建设部的表态可以视为对此项工作的呼应。反商业贿赂要想取得成效,只有摒弃运动式的抓典型的执法,堵塞商业贿赂的源头即制度化的寻租空间,将立项与招标的权力收归到真正的商业公司,或者将一定投资额以上的项目收归到汇金这样比较商业化的国有公司手中。

    反商业贿赂的另一种选择是,先不管政府的寻租权力,而将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监管重点。既然这些公司不可避免地在潜规则中运行,简直是公开的靶子,其执法效果将会令社会满意。

    但这样做有严重的后遗症。首先,这样做的成本并不低,能够娴熟运用潜规则承包到大项目的“包工头”公司的背景深厚,对这些公司的惩处将依然从行政到市场伤筋动骨;其次,这样做无非是暗示市场,政府无意于约束自身的行为,对于寻找替罪羊更感兴趣;第三,除非目前行政权力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办法,否则,商业贿赂仍将不可避免。

    既然政府已经下决心要反商业贿赂,就应该向参与各方昭告规则底线,如果谁越过这一底线,自有法律出面,而不必劳神本就是利益群体的有关政府部门再次充当规则的守护神。要解决寻租权的递级分布,对法律的尊重才是关键。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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