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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律师不是正义的天然代言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5月08日 11:01
叶檀
    笔者写了一篇《警惕在经济事件中掺杂有害的民族情绪》的文章,意在提醒德勤诉讼之中可能存在的不良倾向,即将矛头对准了虚假陈述的从犯,而将作假主犯以及产生假账的制度性土壤轻轻放过。

    “维权团”的临时召集人宋一欣律师为此发表了一篇声明,表示维权团的维权行动本身“出于法律理性和维护法律正义,其本身也是共和国法律赋予律师的天然职责”,目的“只是合法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客观上也能为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建设和谐社会做一些有益的贡献”。并且郑重声明,“我们只是依法维权,不存在所谓‘挑动情绪’、‘运动式煽情’的问题,更同维权案中被告或即将成为被告的中国或外国性质无关”,质问为什么在毕马威案件中没有提出“民族情绪”,而在德勤事件之中,就要受此指责?

    首先指出一点,笔者并没有指责诉讼行为本身,一个合法的诉讼不应该受到指责。但笔者想指出的是,在声明的上述语句中,代理律师有以道德与正义的化身自命之嫌。如果案件的公正不是由证据与程序来体现,而以替谁发言作为准绳,又何待法官判决?如果为弱势群体维权天然占据了道德优势的话,难道案件中的被告律师就是诉讼恶棍?占据道德至高点的做法,将使对垒双方无法站一个平等的位置上心平气和地按通行规则行事。

    律师与其标榜自己道德高尚,还不如证明自己业务娴熟、具有法律的独立品格来得更加有说服力。笔者更关注的是,构成此案的要件是什么,证据何在,是否充分,为什么选择这一个主体作为被告?只有循着事实的线索与法律的准绳,我们才可能找到公平之钥。

    宋一欣律师在资本市场的维权舞台上活跃已久,在锦州港、银广夏、ST圣方达这些案件中都可见到他的身影。这些诉讼路途多艰,如银广夏的和解历经40多个月,只能接受无奈的和解协议,而ST圣方达的破产威胁有可能使中小股民的诉讼标的成为纸上的画饼———笔者尊重包括宋律师在内的资本市场上的维护自身权益的人士,尤其是那些所付成本极高而所获渺茫的中小股民们,正因为有了他们不懈的维权行为,才使得资本市场的法律逐步趋于完善。

    显而易见的例子是,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代替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方面的规定更趋合理。令人遗憾的是,赔偿数额畸轻,使赔偿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价值。

    使制度更加合理的唯一方法,是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出发,进行实证分析,不浮夸,不松劲,推动规则的点滴进步。对中国资本市场维权之难的症结了然于心之人,此时以集团军的运动方式作战,高举大旗,不知何意。

    笔者一直强调的是推进制度建设,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与法律环境,不分内外,不分高下。正因为如此,德勤必须在法律规则之内受到恰当的处罚,而不是成为运动的对象。德勤案如果能让我们看到的是理性与客观的分析,充分听到各方回应,看到司法部门公正、有效率的执法,以及有关各方对于现行规则的反思与修正,将构成中国法治发展历史的有效环节,避免重走锦州港毕马威诉讼的老路。这样才对得起这么多人历经数年的努力,对得起各界维护法律与市场公平规则的苦心,也才对得起那些以高额代价起诉做假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们。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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