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频道 > 股市 > 专家专栏更多 > 黄湘源 > 正文
 
外资股东没有走旁门左道的特权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5月31日 17:05
    困扰深发展股改的问题,归纳起来,据说有三个“死结”。一是送股不符合美国法律,二是权证不符合监管部门要求,三是通过外部补充资本金又受制于股改。纽曼口中的这些“死结”,前两个无非是他所代表的老外大老板企图用“零对价”方案套住深发展流通股股东的莫须有的借口而已,只有最后一个才是真正的问题症结所在,只是其不解之结并不在于流通股股东,而在大股东自己。

    纽曼解决方案的着眼点是希望深发展的流通股股东“将对眼前利益的争取,转变为寄希望于银行的未来”,此言站在大股东的立场上来说也许不无道理,不过,如果把说给别人听的这些话用来说服大股东自己,才能解开困扰他们自己的那些“死结”,作出现实而理性的选择。

    世界上最难解的“死结”大概莫过于心结了。对于深发展的老外股东也是这样。纽曼称:“深发展的第一大股东不是国有股股东,而是外国投资者新桥投资。按照美国法律,是不允许将其权益无偿给予他人的。”作为一家中国的上市公司,不执行中国法律而执行美国法律,这岂不是咄咄怪事?再说,中国公司搞自己的股改与美国法律何干?这显然是欲盖弥彰的谎言。制约新桥投资的实际上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利益问题。

    大股东持股比例过小而难以支付对价,并不是新桥投资一家所特有的困难。同样的问题,农产品(资讯行情论坛)也存在,但不是有了连国资委也表示支持的解决办法了吗?可见深发展的问题是外国股东愿意不愿意的问题。

    目前流通股股东冀望于新桥投资的,也并不是一定要他们勉强拿出自己的50%股权来送股。如果发行一部分权证,或者像农产品一样承诺在目前价位附近回购流通股,那么,既可以让流通股股东得到“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机会,又可以使大股东增加股权比例的空间,可谓一举两得。笔者相信,这既不违背中国法律,也不违背美国法律,对于身为基金的深发展大股东来说,拿出比定向分红更多一点的资金,更不是太大的困难。

    问题是,新桥投资打的不是欲取先予的主意,而是既不减少股权又不输送利益的小算盘。它的算盘显然打错了。目前困扰深发展的瓶颈是资本金不足,而通过外部补充资本金又受制于股改,影响最大的恐怕还是大股东自己。

    解铃还须系铃人。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新桥投资得明白,外资股东也没有走旁门左道的特权。既然如纽曼先生所说,现在的深发展是一列正在开向未来成功之巅的列车,它比什么时候都更需要通过补充资本金来更新发动机的动力,那么,作为火车头司机的大股东有什么理由宁愿舍前程万里的光明列车而不顾,一意孤行地选择去打“黑的”呢?难道不怕一头钻进死胡同里出不来吗?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