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钒权证延期上市诉讼案的原告日前告诉我,说原定于昨日举行的开庭审理已被取消。据称,深圳中院于开庭前裁定驳回起诉。深圳中院的裁定书认为,安排钢钒权证上市日期是深交所的权利,未直接伤害到股民利益。笔者认为,此言就其前一半而言,说的也许是实情,但后一半则未免失之于武断。
机会收益也是一种权利
不管是上证所还是深交所,其权证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权证申报和发行信息披露的时间都有严格的规定,惟独对自己审批上的时间没有任何规定。这一制度上的漏洞,正好成为交易所推卸责任的借口,即使从法律上也难以找到确认其侵权的依据。
不过,机会收益也是一种权利。作为股改方案的一部分,权证的价值除了行权权利之外,交易权利同样十分重要,并且在权证"重出江湖"的初期,对投资者可能更为重要。原因在于投资者通过上市交易的机会有可能获得比行使权证权利更多的收益。
权证交易的机会收益是有时效的。权证上市时间被推迟一个月,虽然不影响其在存续期到期日的行权权利,但由于其上市交易的有效期相应缩短了一个月,不能不影响到其机会收益的时效性。钢钒权证上市之初虽然连拉两个涨停板,但抢在它之前上市的武钢权证连拉了三个涨停板,可见权证的交易收益差别,时间和机会上的影响是较大的。对于机会收益稍纵即逝的特性,有什么理由视若无睹呢?
不确定性是致命缺陷
问题是机会收益的主观性也是影响其成为精确计算依据的一个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由于参照对象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其比较的结果也就只有相对性的理论意义,而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实际结算意义。也就是说,即使法律可以认同延期上市的侵权性质,也难以确认机会收益受损的程度。
正因为如此,笔者早在诉前就直言不讳地向原告指出了其胜诉的困难。在笔者看来,难就难在该案所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机会收益权。而在法律上,这还是一个盲区。
原告十分感慨:"中小股民维权太难了,即使中小股民愿意付出时间、金钱的代价,愿意承受专业不足导致败诉的风险,却往往连在法律面前见一面被告,在法律面前辩论是非的机会也不会有。"这究竟是过度依赖行政权力却对行政权力缺乏必要约束的中国证券市场制度与生俱来的先天不足,还是法律的无能所造成的呢?
寄望制度逐步完善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另一个小股民也将股改停牌长达四个多月的驰宏锌锗告上了法庭。相比之下,钢钒权证的延期上市也许至多只能算是一个小概率事件,股改停牌无论是在涉及上市公司的数量还是停牌的时间上,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机会收益损失都更为面广量大。
作为制度的设计者,两大交易所目前虽然都已经对股改停牌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会主动承担不正常的股改停牌对投资者机会收益权所一再造成伤害的责任。而在以监管部门处理结果为前置条件的规定没有改变之前,法院也不可能越俎代庖去追究那些利用制度缺陷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事情。但是,对于中小股民不甘心眼睁睁地同机会收益擦肩而过的心声,无论谁都没有权利听若罔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