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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上市被拖延 交易所规则侵权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1月11日 10:44
黄湘源
    钢钒权证案近日即将开庭。日前,因所持权证被无端延迟上市交易近一个月,而将深交所、新钢钒大股东及独董告上法庭的新钢钒小股东给笔者来电,他所讲的一些情况即使以庭外人的眼光来看也是发人深思的。 

    深交所等推迟钢钒权证上市是否构成侵权?这个结论其实无须等待法庭的判决。在市场看来,这是不容置疑的。权证是有期限的,钢钒权证的有效期限在新钢钒的股改方案说得很明确,“存续期限:自权证发行日起18个月。”权证派发到账是2005年11月5日,在存续期不变的前提下,权证上市时间被推迟一个月,其有效期也就缩短了一个月。这对于参加新钢钒股改而获得权证的流通股股东来说,等于被眼睁睁地剥夺了一个月的持有权和交易权。当然构成侵权。

    不过,不管是上证所还是深交所,其权证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权证申报和发行信息披露的时间都有严格的规定,独独对自己审批的时间没有任何规定。这一制度上的漏洞,也许正好成为交易所推卸责任的借口。对交易所而言,这或许就是所谓的自由量裁权吧。

    但奇怪的是,深交所明知发行人对权证存续期的提法一般都是自发行之日起,而其权证管理办法却自顾自地规定存续时间为“自上市之日起”,这与发行人的提法有很大的出入。如果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所发权证构成约束的话,交易所尽管以避免交易风险或其他任何理由推迟其上市时间,想推迟多久都无妨。遗憾的是,交易所又从未表示过需要根据此项规定修正相关权证行权期限的意思。相反,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权证完成行权之后,即终止上市交易。这意味着掌握在交易所的权证上市时间安排本身就隐含了一种对权证有效期的侵权。

    钢钒权证的持有者为自己所持权证一个月的时间价值被无端剥夺而愤愤不平,其实这还不算太长。G长电于2005年8月15日复牌,而同样作为股改对价的权证却至今尚在等候批复。特别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在明知权证上市时间被拖延过长不仅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还容易引起市场不安的情况下,交易所方面和有关当事人居然一言不发,没有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漠视投资者到如此目中无人的地步,这也未免太说不过去了。

    钢钒权证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有多大?由于目前对时间价值的计算还缺乏科学依据,恐怕一时也难以形成必要的共识,当然也有可能影响到即将开庭的本案审理结果。而不管钢钒权证持有者对时间价值的索赔要求能不能得到法庭支持,在笔者看来,至少其所提深交所和有关当事人向投资者道歉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毕竟相关规则存在明显的缺陷,特别是在信息披露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无论如何,在中国证监会逐步将市场职能更多地移交给交易所的今天,交易所的自由量裁权到底可以有多大,是不是可以大到无视甚至侵犯投资者利益的地步,这确实值得深思。这不光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市场问题。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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