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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有法可依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5月09日 13:15
侯宁
    《1.9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了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所必须的规范体系,也部分填补了《证券法》、《公司法》中有关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承担规定上的立法不足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并定于2003年2月1日(农历新年)起施行。

    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15通知》)后一年,我国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的司法解释。业内法律界专家普遍认为,《1.9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了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所必须的规范体系,也部分填补了《证券法》、《公司法》中有关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承担规定上的立法不足。

    “这一司法解释对中国股市、对全体股民来说是一份姗姗来迟的礼物。”中国期货业协会首席律师——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的于学会说。他指出,从长期看,这份文件是我国股市的利多因素。“试想,众多强势证券发行团体和机构在公开媒体上以虚假陈述结合庄家操作,直接掠夺中小投资者,当真相大白以后,却因种种原因没有受到惩罚,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如何体现?所以,对净化证券市场空气而言,这份文件的出台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于学会说。

    而彭淼秋状告ST嘉宝案的原告代理律师——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法律文件尽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与《1.15通知》相比,已大大进步。

    《1.9规定》的四大突破

    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十余年来,由于市场本身不规范、法律建设跟不上等原因,投资者利益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仅2002年,就有10家上市公司成为被告、900余位投资者在9家法院提交起诉。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使法院判案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即便是去年著名的ST嘉宝案与ST红光案也都以和解结案。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证券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已经启动,另一方面也说明股民告赢公司的难度之大。因此,眼下出台《1.9规定》,其意义无疑是巨大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介绍,与过去的草稿相比较,正式出台的《1.9规定》做了许多重大修改,例如,明确了前置条件最先生效的时间,加入“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使之可以列为被告,明确行政处罚被撤销则民事诉讼裁定终结,明确了重大事件的认定,提出了除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外的“不正当披露”概念,规范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与更正日的定义,对欺诈上市的投资者赔偿请求作了分类,增加了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的退市情形,以及停止交易或恢复交易情形等。可以说,所做的修改更具有针对性。

    于学会表示,本次司法解释已明显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方向倾斜。他说:“与《1.15通知》)相比,本次司法解释扩大了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条件的范围,将‘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一条件增加了‘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和‘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两项,从而使投资者受到赔偿的机会大大地增加了。”

    《1.9规定》在四个方面有了重大突破。首先,明确了原告范围、被告范围,并扩大到案件受理范围。其次,明确规定了诉讼方式可以是“共同诉讼”。《规定》明确了审判方式可以采用单独诉讼,也可以共同诉讼的方式进行,而共同诉讼是采取人数确定的可以选择诉讼代表人的共同诉讼。第三,在归责原则上采取分类规定的方式。《1.9规定》对上市公司采用了严格责任,即上市公司只要作出了虚假陈述,就应该对投资人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对有责任的证券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分别采用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原则。第四,较好地解决因果关系推定和损失计算的问题。

    宋一欣强调指出,《1.9规定》确定的诉讼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建立了非同城的投资者以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方式的诉讼形式,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可以设想,2003年有可能出现投资者的诉讼高潮,也不排除全国法院会受理10000起甚至更多的案件。”宋律师说。

    仍有八点不足

    作为我国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的司法解释,《1.9规定》无疑是集大成的“用功之作”,其进步是巨大的。按于学会律师的话来说,就是“只要股民完成相关举证就可以了,操作性很强”。

    但作为尚无先例的“第一”,本次司法解释也有一些遗憾和不足。宋一欣律师对此次《1.9规定》指出了八点不足之处:即应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取得方式;应当对《1.15通知》后立案但不符合《1.9规定》的案件作出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前置条件的性质;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在基准日计算时,没有明确若该股票有A、B股的,计算流通股成交量时A、B股是应当分开计算还是合并计算;在计算投资者损失时,除投资者差额损失、利息、佣金和印花税外,还应当包括过户费;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濒临破产,而此时尚在投资者提起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内,公司破产后是否应当承认投资者的准债权性质。

    于学会也指出,此次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对广大投资者来说,它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期货纠纷司法解释随后出台

    据悉,在本次关于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的规定出台后,另一份同样经过反复斟酌的关于期货纠纷的司法解释也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公布。期货界一位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在去年10月左右,他便看到了“第19次修改稿”。

    与即将出台的“解决期货纠纷司法解释”相比,这份关于证券业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只是在解决证券民事诉讼领域中的一个专题——“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而据悉,此次期货司法解释则将覆盖整个期货行业中存在的全部民事诉讼问题。

    “当然,与新出台的证券司法解释相比,期货业以前的司法解释在规定的具体程度上、可操作性上尚有很大的差距。”于学会不无遗憾地说。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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