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吁请证监会基金部远离美国“晨星”!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5月08日 11:38
    近日,有件事在基金及其相关评级业内引起轩然大波,这便是证监会基金监管部3处下发给基金公司的“基金部27号函”。该函以做“中国基金股标投资风格分析”课题为名,要求向美国基金评级公司晨星提供业务数据。而遭受质疑后,相关监管部门给出的解释是,“委托晨星做这类分析是为了维护行业利益”。

    当然,这一解释立刻引来反驳,叶檀博士撰文指出“这不过是唯洋和尚能念经意识的又一翻版。”而市场资深人士陈仕华更直斥其为“宁予洋人,不予家属”。

    看来,问题的症结还在于“另眼看待”,还在于无法“三公”,还在于以行政命令“压迫”市场选择的监管痼疾。而结果呢,便是把“投资秘密提供给美国机构”而冠冕堂皇,便是把国内同质机构默认为“下等”而不留痕迹。

    事实上,证监会有关部门在以前做这样的“糊涂事”已经不少。2001年实行会计双审是其一,但普华永道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五大”都不争气,“倒霉”的德勤甚至还引发了国内律师团集体维权这样的“大动作”;2004年7月发审委允许“富通昭和”登陆A股市场是其二,但漫天的质疑和斥责终于让证监会责令其改弦更张。是啊,那时股市悲歌一片,投资者愤怒不已,而我们当时的发审委却连起码的民族感情都不考虑,竟要让“昭和”这样带有鲜明侵略者烙印的公司到股市圈钱!莫非我们彼时的畸形股市比美国都要“国际化”?

    可以看出,证监会有关部门通过会走两个极端:要么是“拿来主义”只学会一半,认为国际上“有名”的便往往靠得住,暴露出的是典型的妄自菲薄;要么是“只管低头拉车”,严重脱离国情,以为股市无政治,唯钱有市场,甚至可以让“靖国神社有限公司”堂皇入场!关于后者,笔者当时写过《"富通昭和"凸显证券市场深层精神病态》,在此不想敷述,只想请证监会官员们学一下胡锦涛总书记的“八荣八耻”;而对于前者,我倒想多说几句,概因近年来这“崇洋贬土”的毛病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实在是暴露多多。证券业有之,银行业有之,甚至法律界也不鲜见。他们共同的逻辑都是认为我们本土“行政计划”多年遗留下的“坎儿”太多太复杂,不借助外部力量,不借助“先进的理念”,便根本无法逾越。

    比如,吴敬琏先生是市场经济改革的坚决推动者,一直主张公平,尤其是起点公平,但具体到了银行股改排斥国内民资的问题时,却张口便叫别人“别忽悠贱卖论”了。究其根源,无非是这些精英们“慧眼识金”,看透了我国银行之“烂”,而祭出了“先斩后奏”式的“唯目的论”杀手锏。殊不知,在事关全民福祉的大“家当”改革问题上,如果相应的公共决策一味迷信精英力量,漠视民意,则必然导致民怨沸腾,从而让精英们最终承担其“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

    公平,是目的;但公平在公共决策领域,却更应是过程。如果忽视了这一点,那么公平的努力也会酿出不公的恶果,甚至带来动荡,大则影响国泰民安,小则祸及行业公平。此次证监会基金部的一纸公函之所以让业内骂娘、腹诽者鼓噪不已,原因也便在起点的绝对不公。我们不认为国内的基金评级和研究机构有多么高明,我们也不否认美国晨星公司可能在技术上、理念上超前于国内同行(其劣迹叶博士已“搜索”到不少,暂且不提),但是,排斥国内同质机构,以行政力量把同一竞争线上的公司分出三六九等,甚至强迫基金公司接受美国晨星的“研究”,其后果是什么呢?难道仅仅是媒体所说的把“投资机密提供给美国机构”?当然不是。因为在我看来,此举破坏的,是中国证监会铁面奉行“三公”的证券监管形象,损害的,是股改以来中国证监会愈来愈“好”的监管风貌,描画出的,却是中国政府在对待内外资企业上至今尚未“改革”的“插足者”形象。

    据说,27号函之后,许多基金公司已经“奉命”和晨星签署了相关合同,而晨星也与基金监管部等签订了“保密合同”,因此,从法律约束的角度看,这些基金公司和晨星的强制“买卖”看来是得做下去了。然而,我在此依然要呼吁,请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早收回成命,好让那些尚未签署的基金在精神上得以“松绑”,而具体基金公司和晨星的合同问题,也理应在基金部的积极斡旋下慎重解决。而且,中国证监会要以此为现成案例,对内部官员们进行必要的“洗脑”。否则,这“崇洋贬土”的“太后遗风”不除,便难免还会在“27号函”后出现“二八二九三十一”号等等让国人“郁闷”甚至“奋起反抗”的“贵族公文”。

    公平么,至少形式上不能不公,否则,不仅不能服众,人们便更难期望实质上的平等了。莫非,我们还需要期待另一场“基金风暴”?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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