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重庆证监局网站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信证券重庆分公司存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信证券重庆分公司应切实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据初步统计,这是中信证券年内第5度涉监管措施。
2026年9月7日,江苏证监局下发《关于对王海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王海琛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云锦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业务附带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且未尽风险提示的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王海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6年6月29日,江西证监局对公司景德镇珠山大道证券营业部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4号)。江西证监局指出,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员工在你营业部从业期间,使用客户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上述事项反映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到位,未能有效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二是业务专用章保管不善,存在个别员工伪造客户证券账户对账单并私自加盖营业部业务专用章的情况,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缺少应有的控制和监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对部分客户证券账户异常交易情况缺乏有效监控,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景德镇珠山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6年6月29日,上交所下发《关于对保荐代表人董超、余启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杭州易加三维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曾向上交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查明,董超、余启东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保荐人在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有效核查发行人研发内控有效性、研发费用归集准确性,未充分关注发行人股东间在资金、人员、工商信息等多方面存在密切联系,未充分核查股东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保荐代表人董超、余启东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董超、余启东予以监管警示。

2026年1月22日,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1号)。深圳证监局指出,公司相关业务在个别项目中履职不审慎。

(责任编辑: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