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7日讯 证监会网站披露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卢宗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马静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存在对外接系统管理薄弱,未关注客户使用分子账户外接系统的合理性,向客户让渡系统管控权,未穿透采集使用外部系统接入账户交易终端信息,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测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卢宗健作为分公司负责人,是对分公司上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卢宗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马静宜作为分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开发与维护相关客户、采购相关系统,是分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马静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泰证券(600918.SH)年报显示,中泰期货为上市公司持股63.10%的控股子公司。
辽宁证监局2025年9月29日披露了《关于对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关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未有效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绩效考核等规定,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中泰期货辽宁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泰期货辽宁分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辽宁证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经查,关勇在担任中泰期货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对分公司未有效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规定负有管理责任,对分公司未有效执行绩效考核等规定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关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深圳证监局2025年12月23日下发的关于对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泰期货深圳分公司存在个别客户经理指导客户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对客户回访管理不到位,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合作机构尽调不充分等问题,反映出该分公司对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互联网营销业务管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存在不足。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泰期货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2025年12月26日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卢宗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泰期货深圳分公司存在个别客户经理指导客户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对客户回访管理不到位,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合作机构尽调不充分等问题,反映出该分公司对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互联网营销业务管理不完善、内部控制存在不足。卢宗健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卢宗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6年5月14日下发的关于对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纪律处分的决定(中期协字〔2026〕97号)显示,中泰期货因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体系不完善、存在以自然人居间名义变相开展法人居间、对互联网营销平台尽调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中泰期货以自然人居间名义变相开展法人居间、以购买资讯服务方式变相支付居间报酬、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依据,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第三十二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给予中泰期货“限期整改”的纪律处分,同时自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六个月整改期内暂停与居间人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整改完毕后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江苏证监局2026年7月8日下发的关于对薛志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薛志虎存在以下违规事项:在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任职期间,私自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期权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方向的建议与指导,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薛志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山东证监局2026年8月17日下发关于对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简称“中泰期货德州分公司”)从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期货”)虚报办会费用,使用上述报销资金购买礼品赠送给利益关系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中泰期货德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山东证监局同时下发的关于对尹希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泰期货德州分公司从中泰期货虚报办会费用,使用上述报销资金购买礼品赠送给利益关系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尹希龙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尹希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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