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3日讯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控不到位。向购买公司资管产品的员工返还销售奖励;个别中后台员工兼职从事营销及客户服务;个别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人员开展IB业务并领取奖励。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三项、第四十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员工行为管控不严。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核查不力,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3.债券承销中履职尽责不到位。在个别公司债承销项目中,对发行人个别财务信息、在建工程进度及资产状况等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三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等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控不到位。向购买公司资管产品的员工返还销售奖励;个别中后台员工兼职从事营销及客户服务;个别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人员开展IB业务并领取奖励。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三项、第四十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员工行为管控不严。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核查不力,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3.债券承销中履职尽责不到位。在个别公司债承销项目中,对发行人个别财务信息、在建工程进度及资产状况等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三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年9月20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