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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证券多宗违规被监管谈话 两保代遭12个月行业禁入

2026-08-24 13: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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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证券多宗违规被监管谈话 两保代遭12个月行业禁入

2026年08月24日 13: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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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24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15日发布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北京监管局发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新证券)在证券发行保荐个别项目中,存在函证程序执行有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国新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乔军文、潘建忠作为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认定乔军文、潘建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国新证券官网显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综合证券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资本64.07亿元,总部设在北京。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第四条规定:尽职调查过程中若存在确实无法执行的核查程序,保荐人应详细说明情况、具体原因、合理性以及所采取的替代措施,并评估替代措施的充分适当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的,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由同一保荐人担任,保荐人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形成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同时,保荐人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保荐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应当保持职业怀疑,以获取充分和适当的证据为基础出具对相关事项的明确的核查结论,核查的方法和结论应当能够通过工作底稿进行验证。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报告期内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变动

通过查阅三会文件,访谈董监高人员,访谈发行人员工等方法,核查报告期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变动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动经过、变动原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内部人事聘用制度、程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推荐人选是否通过合法程序,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等,并分析董监高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主要债务

查阅发行人主要银行借款资料,了解银行借款的用途和合规状况,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信用报告,分析银行借款账面记录的完整性。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借款,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了解其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取得应付款项及合同负债明细表,核查应付款项及合同负债具体内容和业务背景、是否真实支付、账龄和逾期未付款原因及合理性,核查应交税金欠缴情况及原因;了解对内部人员和关联方的负债,主要合同承诺的债务金额、期限、利率。

取得银行借款、关联方负债、合同承诺债务、应付债券等主要债项的金额、期限、利率及利息费用等资料,了解主要债项产生的原因,查阅主要债项的资料,分析可预见的未来需偿还的负债金额及利息金额,结合现金流、融资能力与渠道等情况,分析发行人的偿债能力。结合可转债、永续债等主要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财务费用、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和管理等情况,了解发行人主要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证券发行保荐个别项目中,存在函证程序执行有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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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乔军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乔军文:

经查,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项目中存在函证程序执行有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情况,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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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潘建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潘建忠:

经查,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项目中存在函证程序执行有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情况,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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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