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湖北证监局8日发布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达证券,600906.SH)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留痕记录不完整。二是个别员工在没有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三是个别员工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营销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的行为。
上述情形反映出财达证券湖北分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展业不规范、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财达证券湖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留痕记录不完整。二是个别员工在没有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三是个别员工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营销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的行为。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分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展业不规范、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督,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7月8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