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证监会网站日前披露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薛志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薛志虎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在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任职期间,私自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期权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方向的建议与指导,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薛志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企查查显示,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港股简称“中泰期货”,01461.HK)大股东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600918.SH),持股比例63.10%。
相关规定;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薛志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薛志虎: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在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任职期间,私自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期权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交易方向的建议与指导,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7月8日
(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