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天通股份(600330.SH)6月26日晚间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完成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建清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7,306,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5%;其控制的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天通高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9,561,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0%。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股东潘建忠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股东潘娟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0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股东於志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234,0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潘建忠、潘娟美、於志华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建清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股东潘建忠、潘娟美、於志华于2026年5月28日至2026年6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9,234,0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减持总金额为650,865,024.8元。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18.90%减少至17.34%,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
2025年年度报告显示,潘建清与潘建忠、潘娟美为兄弟、兄妹关系,於志华为他们的母亲,他们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天通股份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320,063.49万元,同比增长4.2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517.60万元,上年同期为8,872.3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21,722.81万元,上年同期为1,170.28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260.98万元,同比下降47.49%。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6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75号)、《关于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6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6]0046号),内容详见2026年4月4日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对此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了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公司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2026年4月9日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截至公告披露日,相关整改工作尚在进行中。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4月8日公布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1年至2024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天通股份未披露。2022年至2024年,天通股份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天通股份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美兴光电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时任董事长潘建清、董事长郑晓彬、总经理潘正强、财务总监芦筠、董事会秘书冯燕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7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6,868,686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90元,共计募集资金2,344,999,991.4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13,224,999.96元(含税总额为人民币13,724,999.96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付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331,774,991.44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不含税)7,355,923.8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324,695,954.3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05号)。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