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5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王明龙短线交易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鹤股份”,603733.SH)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明龙为仙鹤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1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任公司董事。汤某发系王明龙朋友。2020年11月27日至2025年11月14日期间,王明龙利用汤某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仙鹤股份”股票1,528,600股,成交金额37,673,190.50元;累计卖出“仙鹤股份”股票1,450,100股,成交金额35,074,181.19元,存在将持有的“仙鹤股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王明龙作为仙鹤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王明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仙鹤股份今日股价涨停,截至收盘报27.21元,涨9.98%。
仙鹤股份2025年9月26日晚间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方向:广西三江口新区高性能纸基新材料项目二期工程、补充流动资金。
2018年4月20日,仙鹤股份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股份6,200万股,发行价格13.59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陈睿、张慧琴。仙鹤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84,258.00万元,均为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8,070.59万元。仙鹤股份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6,187.41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保荐费4,755.48万元。
2018年4月4日,仙鹤股份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78,070.59万元,用于“年产10.8万吨特种纸项目”“年产5万吨数码喷绘热转印纸、食品包装原纸、电解电容器纸技改项目”“常山县辉埠新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2020年1月8日,仙鹤股份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仙鹤股份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3,583万元。仙鹤股份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年产22万吨高档纸基新材料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123,781.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于2019年12月20日汇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银行账号为1209260629200096113。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9]5170号《验证报告》。
2021年12月7日,仙鹤股份发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仙鹤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5,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84.58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3,815.4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年产30万吨高档纸基材料项目”“年产3万吨热升华转印原纸、食品包装纸项目”“年产100亿根纸吸管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11月23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7734号《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
经计算,仙鹤股份上述三次募资合计为414,258万元。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1号
当事人:王明龙,男,1968年9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明龙短线交易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鹤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明龙为仙鹤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于201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2月30日期间任公司董事。汤某发系王明龙朋友。2020年11月27日至2025年11月14日期间,王明龙利用汤某发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仙鹤股份”股票1,528,600股,成交金额37,673,190.50元;累计卖出“仙鹤股份”股票1,450,100股,成交金额35,074,181.19元,存在将持有的“仙鹤股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明龙作为仙鹤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明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6月5日
(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