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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惠期货四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为“万向系”旗下子公司

2026-06-11 1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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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惠期货四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为“万向系”旗下子公司

2026年06月11日 1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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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11日讯 证监局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通惠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通惠期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877E)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供应商管理不健全,对供应商履约缺乏有效监督,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相关配置进行合理性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测试工作不充分,未全面覆盖关键业务场景,未能及时发现网关配置及交易软件升级包缺陷,违反了《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是未及时进行应急报告,公司网络安全事件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报告,不符合《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四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和《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通惠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企查查显示,通惠期货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对其持股60%另一股东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持股40%20157月公司更名为通惠期货有限公司。

相关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期货公司委托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内部审查、评估和管理机制。期货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或减轻。

期货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二十二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机制,明确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准入标准,审慎采购并持续评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时改进风险管理措施,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重要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可控。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及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各方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在使用供应商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引发网络安全事件的,相关供应商有义务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明网络安全事件原因,认定网络安全事件责任。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在重要信息系统上线、变更前应当制定全面的测试方案,持续完善测试用例和测试数据,并保障测试的有效执行。

除必须使用敏感数据的情形外,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对测试环境涉及的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对未脱敏数据须采取与生产环境同等的安全控制措施。

核心机构交易、行情、开户、结算、通信等重要信息系统上线或者进行重大升级变更时,应当组织市场相关主体进行联网测试。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应急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开展信息系统故障排查、修复等工作,并及时告知使用同类产品或者服务的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配合开展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核心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并责令核心机构对其他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通惠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通惠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877E)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供应商管理不健全,对供应商履约缺乏有效监督,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相关配置进行合理性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测试工作不充分,未全面覆盖关键业务场景,未能及时发现网关配置及交易软件升级包缺陷,违反了《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是未及时进行应急报告,公司网络安全事件未向我局报告,不符合《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四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和《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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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