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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实控人方拟减持 曾违规减持被罚5年间套现9亿

2026-06-11 1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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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实控人方拟减持 曾违规减持被罚5年间套现9亿

2026年06月11日 1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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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1日讯 飞凯材料(300398.SZ)昨晚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飞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张艳霞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9,839,8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4%,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669,46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00%)。

根据飞凯材料6月10日收盘价44.80元测算,套现金额约合2.54亿元。

飞凯材料2025年12月2日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张艳霞是公司实际控制人ZHANG JINSHAN之一致行动人。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2月1日,张艳霞通过集中竞价减持534,101股,减持均价23.33元/股。经计算,张艳霞套现金额为1246万元。

长江商报2023年11月6日发布文章《飞凯材料主业投资收益缩水业绩双降 张金山家族违规减持被立案套现9.3亿》。长江商报记者发现,2018年至2022年的五年,张金山家族通过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了六轮减持,累计套现约9.3亿元。

飞凯材料2023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3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飞凯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ZHANG JINSHAN以及张艳霞的通知,其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5号)。

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飞凯控股、张艳霞持股变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查明,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飞凯控股为飞凯材料的控股股东,ZHANG JINSHAN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其通过飞凯控股间接持有飞凯材料的股份,是飞凯材料的实际控制人。ZHANG JINSHAN与ZHANG JUSTIN**、ZHANG ALAN**系父子关系,ZHANG JINSHAN与张艳霞系兄妹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以及飞凯材料相关公告,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 JUSTIN**、ZHANG ALAN**等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9月3日,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 JUSTIN**、ZHANG ALAN**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股份158,465,763股,持股比例为30.70%。

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由于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 JUSTIN**、ZHANG ALAN**账户主动减持加之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回购计划等原因,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30.70%下降至23.59%,减少7.12%。2022年6月27日,飞凯控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000,000股,飞凯控股以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为25.42%。

2022年6月27日,当飞凯控股相关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减少达到5%时,飞凯控股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飞凯控股、张艳霞未停止交易,在此后继续减持飞凯材料股份。2023年2月22日,飞凯材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了上述事项。在此期间,飞凯控股、张艳霞合计卖出飞凯材料股份11,203,658股,金额为215,197,426.60元,违法所得合计970,870.58元。其中,飞凯控股卖出10,730,124股,金额为207,018,931.24元,违法所得970,870.58元;张艳霞卖出473,534股,金额为8,178,495.36元,无违法所得。

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5%以上股份,当飞凯控股相关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减少达到5%时,飞凯控股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ZHANG JINSHAN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为上述飞凯控股交易的决策人,是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飞凯控股、张艳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涉案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一、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HANG JINSHAN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70万元罚款。其中,对飞凯控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20万元罚款;对张艳霞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