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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华拟不超21亿定增 2021发可转债后5年收6监管措施

2026-06-05 15: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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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华拟不超21亿定增 2021发可转债后5年收6监管措施

2026年06月05日 15: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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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5日讯 美诺华(603538.SH)昨晚披露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72,841,754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0,856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募集资金用于高端口服固体制剂和复杂注射剂全球化产业基地项目、高活性制剂及难溶性药物高端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预案公告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无法确定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预案公告日,宁波美诺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8.6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姚成志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23.62%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2020]237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2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2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7,302,370.3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697,629.67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20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28号)。

此前,公司2024年4月17日披露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称,自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披露以来,公司一直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综合考虑当前宏观、微观环境和市场情况变化,以及公司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上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美诺华2023年11月14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2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年产3,760吨原料药及中间体一阶段项目、厂区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据公司2026年6月4日晚披露的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1年12月7日,上交所出具了《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权激励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2962号),公司披露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以2020年为基数,2021-2023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45%、60%、100%,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15%、25%。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公司提出审慎评估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积极了解中小投资者的关切和诉求,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监管要求。

上交所于2022年8月17日出具了《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2]108号),认为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回复投资者提问时未充分、完整地揭示相关风险,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在未公开披露业绩的情况下,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机构调研会发布与业绩相关的重要信息,先于法定披露渠道发布,信息披露不公平,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

宁波证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出具了《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2]132号),认为公司存在3项会计处理不符合公司会计制度,部分董事、监事有未出席股东大会情况,两次董事会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会议召开方式与公告披露不符。针对上述问题,宁波证监局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一个月内向宁波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宁波监管局于2023年11月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9号),认为公司在披露重大合作协议相关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名单进行确认,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容不规范,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宁波监管局于2024年12月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7号),认为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6年4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口头警示,认为公司在法定披露渠道公开披露前,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在研产品临床数据并涉及减肥疗效等热点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予以口头警示。

2022年6月1日,公司以每10股转增3.9702股并税前派息1.9851元,除权除息日2022年6月8日,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7日。

据公司2026年一季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8亿元,同比增长22.12%;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116.21万元,同比增长46.8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458.12万元,同比增长47.8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617.90万元。

据公司2025年年报,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03亿元,同比增长9.4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2亿元,同比增长53.02%,2023年为1158.56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341.82万元,同比增长69.37%,2023年为845.06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8亿元。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