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3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经理异地展业且不考勤,对首发基金产品销售实施过度激励的情形,反映出营业部内部管理及合规经营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五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考察、履职监督、内部考核问责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有效管控激励约束、投资行为和利益冲突防范等事项,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更换有关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福利、责令暂停履行职务、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被暂停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经理异地展业且不考勤,对首发基金产品销售实施过度激励的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管理及合规经营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五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4月17日
(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