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翔丰华(300890.SZ)昨日披露《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9.3万吨新能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

翔丰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35,743,070股(含本数)。同时,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认购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含发行前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将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和发行价格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周鹏伟。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股票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
2025年,翔丰华实现营业收入167,511.7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6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16.84万元,同比增长9.3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561.49万元,同比增长17.8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288.61万元,上年同期为2,537.95万元。

2020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7,2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48,358.3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3,501,641.6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9月14日出具了“众会字[2020]第7112号”验资报告。
2022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35号)核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41,74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66.0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971,698.1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7,028,267.9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7月6日出具了“众会字[2022]第06923号”验资报告。
2023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96号)核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8,00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271,542.4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0,728,457.59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0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0月16日出具了“众会字[2023]第09233号”验资报告。
经计算,上述三次募资,翔丰华总计募集资金13.87亿元。
翔丰华同日披露的《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和处罚情况的公告》显示,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存在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24年3月,公司子公司福建翔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永安市鼎丰碳素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年租金为790万元。截至合同签署日,公司与鼎丰碳素已发生关联交易(粉碎加工业务)金额和《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物的年租金合计关联交易金额,超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但《租赁合同》签订及关联交易发生时,公司未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后续于2024年4月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前述事项,2024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93号)。
(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