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韩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韩炜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守法合规意识不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韩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韩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韩炜:
经查,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守法合规意识不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7日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