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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收警示函 中山证券8个月4收监管措施

2026-04-06 14:1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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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公司收警示函 中山证券8个月4收监管措施

2026年04月06日 14:1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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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6日讯 北京证监局网站3月31日公布的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孟玮在中山证券北京分公司执业期间,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风险提示不到位、在客户服务中存在误导性表述的行为。孟玮上述行为反映出中山证券北京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此外,中山证券北京分公司未完整保存投资顾问业务服务留痕。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北京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安徽证监局2025年8月4日发布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年8月8日发布关于对黄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存在违规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黄莉作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黄莉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厦门证监局2025年12月3日发布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苏晓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马敏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厦门证监局发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合规管控不到位,公司员工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负责人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经纪人名义挂靠客户获取业绩提成。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苏晓雷、马敏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监局2026年2月27日披露公告,对中山证券、中山证券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管骆勇、中山证券合规总监姜成出具警示函。公告显示,中山证券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薄弱、营销宣传不规范、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到位等问题。骆勇作为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姜成作为合规总监,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深圳证监局对上述公司及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山证券官网显示,骆勇为公司董事、总裁,姜成为公司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

原文如下:

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经查,孟玮在你公司执业期间,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风险提示不到位、在客户服务中存在误导性表述的行为。孟玮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此外,你公司未完整保存投资顾问业务服务留痕。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