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8日讯 *ST天微(688511.SH)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巨万里、张超、侯光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根据警示函,经查,*ST天微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多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公司2024年多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58.22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四十八条的规定。
2、募集资金购买协定存款产品事项未披。公司未在2024年半年度、2024年年度、2025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购买协定存款产品事项,同时导致披露的各期末现金管理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川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巨万里、总经理张超、财务总监侯光莉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ST天微及巨万里、张超、侯光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于2026年3月16日下发《关于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ST天微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2024年多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58.22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四十八条的规定。
2026年2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应收票据账龄判断有误,坏账准备计提存在差错,导致2024年度及2025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相关项目列报存在差错。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其中,2024年、2025年第一季度、2025年半年度、2025年第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调增304.5万、调减148.7万、调减304.5万、调减304.5万,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10.44%、8.58%、9.88%、7.42%。
二是公司未在2024年半年度、2024年年度、2025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购买协定存款产品事项,同时导致披露的各期末现金管理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川证监局表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第5.1.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第1.3条、第5.3.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巨万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超作为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侯光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4.2.1条、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巨万里、时任总经理张超、时任财务总监侯光莉予以监管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ST天微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ST天微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提交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ST天微表示,关于公司多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问题,公司已积极整改,于2026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并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科目予以调整,同时相应修正《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中涉及的相关数据。
关于募集资金购买协定存款产品事项未披露的问题,*ST天微表示,公司已积极整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提出整改措施,后续将严格按照整改措施管理募集资金。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ST天微表示,后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微电子于2021年7月30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数量为2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8.09元/股,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胡洪波、唐宏。
天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6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9亿元。天微电子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少1158.16万元。天微电子于2021年7月26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拟募集资金5.20亿元,分别用于新型灭火抑爆系统升级项目、高可靠核心元器件产业化项目、天微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天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合计5325.6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4227.88万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巨万里、张超、侯光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巨万里、张超、侯光莉:
经查,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微电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2024年多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58.22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四十八条的规定。二是公司未在2024年半年度、2024年年度、2025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购买协定存款产品事项,同时导致披露的各期末现金管理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巨万里、总经理张超、财务总监侯光莉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巨万里、张超、侯光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3月4日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