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湖南监管局关于对蒋芳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蒋芳娜在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曙光中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介绍客户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告知客户佣金信息不准确、多次调整解释口径干扰监管核查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蒋芳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蒋芳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蒋芳娜:
经查,你在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曙光中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介绍客户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告知客户佣金信息不准确、多次调整解释口径干扰监管核查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2月13日
(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