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1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5日发布了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6〕22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7号)查明的违规事实,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宜华集团)时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所)及其时任年审签字注册会计师彭翔、汤家俊、廖利华在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中审众环所为宜华集团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2017年、2018 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2017 年、2018 年,宜华集团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审众环所为宜华集团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审计业务收入共计 1,169,811.32 元(不含增值税)。中审众环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汤家俊和彭翔,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廖利华和彭翔。
(二)中审众环所在对宜华集团2017 年、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1.风险评估和了解内部控制的程序存在缺陷
中审众环所 2017 年首次承接宜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审众环所已评估关联方交易及收入确认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上述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也未了解与该风险相关的重要业务的控制。
2.未对宜华集团母公司大额异常关联收入保持职业怀疑
宜华集团母公司分别与关联方签订《投资服务协议》,约定宜华集团为相关公司提供投资建议、介绍投资项目信息等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费与投资项目或股权处置差价挂钩。
宜华集团母公司 2017 年以前未确认过咨询服务收入,其2017 年基于相关公司在 2014 年至2016 年卖出相关投资项目产生的处置差价,确认咨询服务收入远超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2018 年基于相关公司在 2016 年卖出相关投资项目产生的处置差价,确认咨询服务收入,远超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中审众环所在执行实质性程序时未对咨询服务收入存在的以下疑点保持职业怀疑:一是投资项目投入时,宜华集团母公司业务范围不包括投资咨询相关业务;二是投资服务协议签订时间晚于投资项目的投入时点;三是投资项目最晚卖出时间2016 年,早于咨询服务收入最早确认时间 2017 年。
3.未对连续审计年度获取的、同一年度不同科目获取的明显异常的审计证据保持职业怀疑
宜华集团母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向相关公司提供资金,委托其进行股权投资,并约定相关公司每年向其支付资金使用费,且股权投资收益的90%归属于宜华集团。2017年、2018 年,中审众环所在审计委托投资业务时,均获取了委托投资明细等审计证据,但未关注到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审计咨询服务业务时获取的审计证据之间存在以下明显异常:
一是中审众环所 2017 年获取的委托投资明细和相关协议显-4-示,相关项目为委托投资业务的投资项目;而2018 年咨询服务收入的确认也是以上述项目为基础计算的。
二是中审众环所 2018 年获取的委托投资明细和编制的减值检查情况表显示,相关项目为委托投资业务的投资项目;而2017年、2018 年咨询服务收入的确认也是以上述项目为基础计算的。
中审众环所在 2017 年、2018 年连续审计宜华集团的情况下,未关注到上述投资项目,同时出现在宜华集团母公司委托投资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中,且委托投资业务的分红款和咨询服务业务的咨询服务收入均以上述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基础计算并收取。经另案查明,咨询服务业务为虚构业务。
4.参与子公司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2017 年、2018 年,中审众环所均确定子公司宜华生活为宜华集团重要组成部分,且在向宜华生活的审计机构发出的《集团审计指令函》中,明确了其利用相关审计机构对宜华生活执行的工作。但中审众环所 2017 年、2018 年参与相关审计机构工作的审计程序存在以下缺陷:中审众环所未及时向相关审计机构通报工作要求;与相关审计机构沟通不充分;未参与相关审计机构的风险评估程序、风险应对程序;未评价相关审计机构的审计证据。
彭翔系宜华集团2017、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汤家俊系宜华集团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廖利华系宜华集团 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上述人员系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 1.7 条、第 7.1 条、第7.3 条,《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6-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时任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时任年审注册会计师汤家俊、廖利华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年审注册会计师彭翔予以公开谴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6日也发布了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彭翔、汤家俊、廖利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6〕164 号)。中审众环所在对宜华集团 2017 年、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彭翔、汤家俊作为 2017 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彭翔、廖利华作为2018 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第 9.2 条、《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8.3 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四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彭翔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汤家俊、廖利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住居生活、医疗养老、地产酒店、资本金融四大产业于一体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集团成立于1995年4月5日,注册资本78亿人民币,刘绍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控人、大股东。
集团旗下此前有两家上市企业,一家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宜生”,600978.SH),该公司于2004年8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另一家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ST宜康”,000150.SZ),该公司于2000年8月7日在深交所挂牌。*ST宜生与*ST宜康目前现已退市。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