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9日讯 浙江证监局2月6日发布关于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科技,000925.SZ)存在将大额募集资金转出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潘丽春、执行总裁何昊、财务总监王美娇、董事会秘书何俊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潘丽春、何昊、王美娇、何俊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众合科技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同意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810号)同意注册,由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20.9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25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359.99万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773.89万元(不含税金额,其中188.68万元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和2024年1月2日以自有资金支付)后,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杭州玉泉分行账户(账号为:19042101040031599)人民币67,774.78万元。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1.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7,394.41万元。
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齐恒、庞海丽。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