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3日讯 吉林证监局1月30日发布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联机械,001395.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
对部分查验事项,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律师未在面谈笔录上签名;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律师未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律师未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法律意见书不规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部分章节对相关事项仅发表结论性意见,未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上述行为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执业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亚联机械2025年1月27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亚联机械此次在深交所主板发行总股数为2,181.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19.08元/股。亚联机械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平安证券,保荐代表人为盛金龙、王裕明。
亚联机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总额为41,613.4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6,178.33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少3887.37万元。2025年1月22日,亚联机械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40,065.70万元,用于亚联机械人造板生产线设备综合制造基地项目、研发中心项目。
亚联机械本次发行费用共计5,435.15万元,其中承销和保荐费用3,475.36万元。
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敦化市亚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是一家以从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8724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543万人民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在为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对部分查验事项,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律师未在面谈笔录上签名;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律师未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律师未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法律意见书不规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部分章节对相关事项仅发表结论性意见,未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上述行为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执业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分析原因,按照本决定书要求切实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1月22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