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网站1月23日公布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的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近四个月,华林证券已四次收警示函。此前,中国证监会网站2025年12月17日披露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华林证券江苏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经纪人未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展业;二是异常交易管理不到位,部分异常交易监控预警未留存核查记录;三是未按要求对客户进行回访。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林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西藏证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发布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华林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员招聘、薪酬管理授权体系执行不到位;二是代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个别员工离职补偿金等情况;三是立业集团个别工作人员参与公司经营活动。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华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海证监局于2025年9月12日发布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金晓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存在个别员工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活动的情形。金晓静在华林证券上海分公司(原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活动的情形。上海证监局对华林证券上海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金晓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的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6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