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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硅业控股股东拟套现约19亿 4天前公告收监管措施

2026-01-21 14:5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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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硅业控股股东拟套现约19亿 4天前公告收监管措施

2026年01月21日 14:5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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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1日讯 合盛硅业(603260.SH)昨日晚间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根据公告,控股股东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集团”)因自身资金需求,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减持不超过35,466,207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1,822,06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3,644,13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期间为2026211日至2026510日。

按上一交易日公司收盘价53.95元计算,合盛集团拟减持套现合计约1,913,401,867.65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合盛集团直接持有合盛硅业股份486,647,0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6%,上述股份为IPO前取得。

合盛集团与罗立国、罗燚、罗烨栋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为合盛集团受罗立国实际控制,罗燚、罗烨栋分别为罗立国的女儿与儿子,罗立国、罗燚、罗烨栋同为合盛集团的股东,因此合盛集团、罗立国、罗燚、罗烨栋属于一致行动人。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合盛硅业股份869,105,2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52%

本次减持计划系合盛集团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合盛硅业117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116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0号,简称“决定书一”)和《关于对罗立国、罗烨栋、张雅聪、高君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号,简称“决定书二”)。

决定书一主要内容:

经查,合盛硅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化联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开化联营)、库车聚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聚友煤业)应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开化联营、聚友煤业发生的交易均为关联交易。2022年,公司与开化联营的交易金额77,159.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1%2022—2024年,公司与聚友煤业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4,547.76万元、24,640.90万元和35,459.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1%1.03%1.09%。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210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约70亿元。20236月,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110亿元。上述投资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55%45.88%,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合盛硅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决定书二主要内容:

浙江证监局在对合盛硅业的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开化联营、聚友煤业应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开化联营、聚友煤业发生的交易均为关联交易。2022年,公司与开化联营的交易金额77,159.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1%2022—2024年,公司与聚友煤业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24,547.76万元、24,640.90万元、35,459.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1%1.03%1.09%。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罗立国、总经理罗烨栋、财务总监张雅聪、董事会秘书高君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202210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约70亿元。20236月,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110亿元。上述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55%45.88%,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罗立国、总经理罗烨栋、董事会秘书高君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罗立国、罗烨栋、张雅聪、高君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