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0号-〔2025〕44号)显示,经查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股份”)、时任元成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祝昌人存在违法事实。
一、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通过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虚增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一)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实际控制人祝昌人组织、指使下,元成股份通过虚增越龙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项目(以下简称越龙山项目)劳务和机械成本、虚增相应项目产值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成本158,437,538.26元、营业收入208,897,751.81元、利润总额50,460,213.55元。其中:2020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115,079,954.28元、虚增营业收入153,560,382.76元、虚增利润总额38,480,428.4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22.75%、21.48%、36.60%;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25,076,108.86元、虚增营业收入36,169,962.53元、虚增利润总额11,093,853.6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5.99%、6.31%、19.32%;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18,281,475.12元、虚增营业收入19,167,406.52元、虚增利润总额885,931.4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7.22%、5.86%、1.62%。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调整越龙山项目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但披露的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金额不准确。
(二)未及时将淮阴项目价审差异入账处理,虚增公司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二)
2022年9月前后,元成股份先后收到淮阴区张棉、徐溜、三凌、南陈集、渔沟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淮阴项目)的结算审定单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但未及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财务记账金额,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161,361.04元、虚增利润总额13,453,292.9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4.33%、24.60%。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二、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事项三)
2022年7月6日,公司披露证监会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022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5,542,618股新股。2022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已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284,546,499.12元。
2022年7月至9月,元成股份披露《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次修订稿,以下统称《发行预案》)《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引用了越龙山项目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前述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元成股份在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祝昌人作为元成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导致元成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一)及欺诈发行行为(事项三),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同时,祝昌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决策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知悉淮阴项目价审调整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决定: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7,454,649.91元罚款;对祝昌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800万元罚款。
周金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知悉越龙山项目存在虚增项目成本,知悉淮阴项目价审调整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决定:对周金海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姚丽花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未对公司项目管理、资金划转、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决定:对姚丽花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余建飞作为公司时任监事、越龙山项目的项目经理之一,参与实施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决定:对余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陈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未对公司财务核算等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决定:对陈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截至2025年10月13日,元成股份的主要股东中,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第二大股东,持股数量为16084806股,持股比例为4.94%。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