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 云南证监局24日发布关于对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沃森生物,300142.SZ)2023年、2024年董事薪酬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2024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沃森生物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沃森生物主要股东中,截至2025年9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第一大股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第九大股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3年、2024年董事薪酬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2024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5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