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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漳州某员工收警示函 涉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2025-12-25 10: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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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漳州某员工收警示函 涉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2025年12月25日 10: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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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25日讯 福建证监局23日发布关于对钟艺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6号)。经查,钟艺聪在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漳州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存在向个别客户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出现亏损时提供经济补偿、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钟艺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华创云信(600155.SH)年报显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

(三)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四)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五)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所销售的基金产品等重要信息,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六)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七)在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八)未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时间销售基金,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即擅自变更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

(九)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违规利用基金份额转让等形式规避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要求、损害投资人资金安全;

(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十一)违规泄露投资人相关信息或者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

(十二)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

(十三)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钟艺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钟艺聪:

经查,你(身份证号:******************)在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漳州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存在向个别客户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出现亏损时提供经济补偿、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1219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