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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百灵两跌停 3年虚增利润6.55亿原董事长遭市场禁入

2025-12-24 15: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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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百灵两跌停 3年虚增利润6.55亿原董事长遭市场禁入

2025年12月24日 15: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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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百灵”,代码:002424.SZ)复牌两跌停。该股今日收报5.08元,跌幅5.05%。12月23日该股收报5.35元,跌幅4.97%。

公司股票自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5年12月23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在2025年12月23日(星期二)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贵州百灵”变更为“ST百灵”;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424”;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贵州百灵12月20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12024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5]1号、黔处罚字[2025]2号、黔处罚字[2025]3号、黔处罚字[2025]4号、黔处罚字[2025]5号、黔处罚字[2025]6号、黔处罚字[2025]7号、黔处罚字[2025]8号、黔处罚字[2025]9号、黔处罚字[2025]10号、黔处罚字[2025]11号。

经查,贵州百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贵州百灵在财务核算时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贵州百灵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贵州百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贵州百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据计算,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少计销售费用,累计虚增利润6.55亿元;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虚减利润4.59亿元。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姜伟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姜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姜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姜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拟决定:对姜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贵州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牛民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牛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牛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姜勇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姜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姜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封基贤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营销中心(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封基贤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封基贤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陈培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在列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后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陈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陈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李红星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李红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李红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袁远镇时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结算管理中心,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袁远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袁远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张洪武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张洪武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张洪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杨明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杨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杨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胡坚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胡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州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胡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姜伟、牛民、姜勇、封基贤、陈培、李红星、袁远镇、张洪武、杨明、胡坚: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局已调查完毕并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贵州百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贵州百灵在财务核算时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贵州百灵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1、对贵州百灵的处罚

根据贵州百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贵州百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姜伟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对牛民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4、对姜勇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5、对封基贤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营销中心(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6、对陈培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在列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后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7、对李红星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8、对袁远镇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结算管理中心,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9、对张洪武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10、对杨明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11、对胡坚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