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河北证监局9日发布关于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2号)。
2025年9月23日,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人寿”)增持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绿能”,600956.SH)股票100万股,增持后合计持有新天绿能股票21,040万股,占新天绿能总股本的5.0027%。2025年9月24日,长城人寿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述交易行为。
长城人寿在持有新天绿能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新天绿能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长城人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长城人寿,长城人寿方面表示,针对河北证监局《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相关情况开展全面研究、核查,经全面调查与对交易流程复盘追溯,公司认为本次属于投资交易环节个人操作失误导致的被动违规,并非公司对行业规则不了解,而是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动态监测与交易执行实时衔接问题。对此,长城人寿将举一反三,进一步排查操作风险隐患,不断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和风险防控全流程,严格落实交易合规要求,强化人员岗位技能要求,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以下为原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2号)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3日,你公司增持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绿能)股票100万股,增持后合计持有新天绿能股票21,040万股,占新天绿能总股本的5.0027%。2025年9月24日,你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述交易行为。
你公司在持有新天绿能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新天绿能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