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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收警示函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

2025-12-09 19:5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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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收警示函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

2025年12月09日 19:5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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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少杰、刘民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25年度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财务顾问,在接受委托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过程中,未对标的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的职业审慎、未充分核查中科视界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导致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杨少杰、刘民昊作为项目主办人,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少杰、刘民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的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的资料,对委托人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委托人应当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财务顾问应当终止委托关系或者相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一)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三)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四)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六)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八)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九)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重大资产重组涉嫌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上市公司作出公开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在公开说明、披露专业意见之前,上市公司应当暂停重组;上市公司涉嫌前述情形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应当暂停重组。

涉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作的公开承诺,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得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少杰、刘民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少杰、刘民昊:

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25年度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财务顾问,在接受委托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过程中,未对标的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的职业审慎、未充分核查中科视界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导致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杨少杰、刘民昊作为项目主办人,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1128

(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