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与总助各收警示函 境外子公司风险管控未健全

2025-09-29 14: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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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与总助各收警示函 境外子公司风险管控未健全

2025年09月29日 14:2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浙江证监局日前发布《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钱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通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有效建立覆盖境外子公司的决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及决策效果评估制度;二是未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机制;三是提名的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不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钱斌作为财通证券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对上述情形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钱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有效建立覆盖境外子公司的决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及决策效果评估制度;二是未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机制;三是提名的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不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同时,你公司要强化合规意识,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9月9日

关于对钱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钱斌:

经查,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有效建立覆盖境外子公司的决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及决策效果评估制度;二是未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机制;三是提名的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不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

你作为财通证券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对上述情形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深入整改问题,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切实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9月9日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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