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8日讯 上交所网站近日披露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马志涛、徐明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芯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人,马志涛、徐明为保荐代表人。
安芯电子曾向上交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保荐人对安芯电子研发人员、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等事项先后出具多份核查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经查明,保荐人相关核查工作存在重大缺陷,作出的核查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

决定书显示,保荐人国元证券存在2项违规情况:
(一)研发人员认定及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核查存在缺陷
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称安芯电子不存在将非研发人员计入研发人员的情形,研发人员界定标准恰当,研发人员认定依据充分。现场检查发现:一是部分研发人员不了解其参与的研发项目情况;二是部分员工在调岗为研发人员后仍从事生产工作;三是部分研发人员的管理、考核、薪资调级、考勤等记录均显示其所在部门为非研发部门;四是部分兼职研发人员工时全部计入研发工时,未进一步区分研发工时和生产工时;五是专项核查报告中部分研发人员信息与事实不符。
保荐人未充分核查安芯电子研发人员认定依据,未充分核查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收入确认准确性核查存在缺陷
安芯电子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9.30%,最近1年营业收入金额为3.07亿元。现场检查发现:一是安芯电子收入确认相关单据信息与外部单据记录不一致。安芯电子验收确认单日期早于客户如皋市大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大昌)的到货记录日期,涉及收入金额222.81万元;部分验收确认单时间信息与物流对账单信息相互矛盾,涉及收入金额105.94万元。二是安芯电子在与关联方上海锦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锦荃)的部分交易中,尚未实际发货即于2022年度确认收入54.49万元。
此外,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称安芯电子不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以扩大销售的情形。现场检查发现,安芯电子与如皋大昌约定信用期为月结90天,而如皋大昌实际回款周期已远超90天,安芯电子实质放宽了其信用期。
在上交所明确要求就收入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保荐人仍未提高核查要求,未发现收入确认相关单据的异常情况,未充分关注如皋大昌信用期异常情况。
决定书显示,保荐人国元证券在为安芯电子发行上市申请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出具的核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在上交所多次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仍未能对安芯电子研发人员认定、研发费用归集、收入确认准确性等多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先后出具的多份核查报告中发表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意见,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马志涛、徐明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202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马志涛、徐明予以6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同时,上交所对安芯电子予以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汪良恩、财务总监方月琴予以公开谴责;对安芯电子的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通报批评,对项目签字会计师郁向军、万文娟予以6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