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20日发布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祝芹敏、何人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祝芹敏、何人玉执行的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000688.SZ)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祝芹敏、何人玉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
一是未能恰当评估公司持续经营相关风险。二是未能结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和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风险评估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22年)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一是部分控制测试程序设计不恰当。二是未能恰当应对控制测试中发现的有关控制偏差。三是对部分关键控制点测试时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抽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四条和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一是在建工程审计不到位。未就公司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恰当性、相关费用支出资本化的合规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就部分收入确认获取关键审计证据。三是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部分函证保持控制,未能恰当应对有关回函不符事项,对部分未回函样本的替代测试不到位,个别函证回函日晚于审计报告日。四是未就个别长期股权投资和管理费用核算以及无形资产摊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第二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较多错误。二是对部分关键审计证据未纳入审计底稿留存。三是部分底稿索引编制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审计意见
如前所述,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形下,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2月)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祝芹敏、何人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祝芹敏、何人玉作为国城矿业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祝芹敏、何人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天眼查APP显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78年,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是一家以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11763.5447万人民币,实缴资本46613.92万人民币,并已于1997年完成了IPO上市。
国城矿业2023年年报显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祝芹敏、何人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祝芹敏、何人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祝芹敏、何人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
一是未能恰当评估公司持续经营相关风险。二是未能结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和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风险评估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22年)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一是部分控制测试程序设计不恰当。二是未能恰当应对控制测试中发现的有关控制偏差。三是对部分关键控制点测试时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抽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四条和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一是在建工程审计不到位。未就公司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恰当性、相关费用支出资本化的合规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就部分收入确认获取关键审计证据。三是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部分函证保持控制,未能恰当应对有关回函不符事项,对部分未回函样本的替代测试不到位,个别函证回函日晚于审计报告日。四是未就个别长期股权投资和管理费用核算以及无形资产摊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第二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较多错误。二是对部分关键审计证据未纳入审计底稿留存。三是部分底稿索引编制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审计意见
如前所述,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形下,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2月)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祝芹敏、何人玉作为国城矿业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