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终止向实控人定增募2.75亿 2022定增募3.7亿

2025-01-29 15: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9日讯 江苏神通(002438.SZ)1月27日晚间发布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主动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文件。 

  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主要原因,江苏神通称,自公司披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现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主动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江苏神通表示,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主动撤回申请文件事项,是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策。目前公司经营稳健,项目建设按计划有序推进,财务状况良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终止后,公司将合理利用自有及自筹资金,保障本次募投项目“高端阀门智能制造项目”顺利实施。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5年1月25日,江苏神通发布的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显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高端阀门智能制造项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韩力,共1名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8.20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4,203,98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韩力,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聚源瑞利、韩力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10号),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18名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781,30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7.01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70,499,998.05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8,629,321.96元(不含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1,870,676.09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22年1月4日到账,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月5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36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田云绯)
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2025股市 > 股市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江苏神通终止向实控人定增募2.75亿 2022定增募3.7亿

2025年01月29日 15:3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9日讯 江苏神通(002438.SZ)1月27日晚间发布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主动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文件。 

  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主要原因,江苏神通称,自公司披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现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主动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江苏神通表示,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主动撤回申请文件事项,是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策。目前公司经营稳健,项目建设按计划有序推进,财务状况良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终止后,公司将合理利用自有及自筹资金,保障本次募投项目“高端阀门智能制造项目”顺利实施。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5年1月25日,江苏神通发布的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显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高端阀门智能制造项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韩力,共1名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8.20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4,203,98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韩力,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聚源瑞利、韩力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10号),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18名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781,305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7.01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70,499,998.05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8,629,321.96元(不含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1,870,676.09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22年1月4日到账,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月5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36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田云绯)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