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被通报批评 广汇集团违规占用资金被公开谴责

2025-01-16 15: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 上交所1月14日公布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4号)、《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5号)、《关于对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6号)、《关于对阳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7号)、《关于对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8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600256.SH)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000万元,余额为39,00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9,405万元,余额为43,905万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4,449.62万元,余额为77,923.01万元。2024年1—8月,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77,923.01万元。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4.1.3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2.4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韩士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闫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阳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交所决定对广汇能源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广汇能源,时任董事长韩士发,时任总经理闫军,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阳贤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广汇能源,A股证券代码:600256;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韩士发,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闫军,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马晓燕,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倪娟,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阳贤,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4号)、《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5号)、《关于对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6号)、《关于对阳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7号)、《关于对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8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000万元,余额为39,00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9,405万元,余额为43,905万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4,449.62万元,余额为77,923.01万元。2024年1—8月,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77,923.01万元。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4.1.3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2.4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韩士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闫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阳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对此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阳贤回复无异议,倪娟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韩士发,时任总经理闫军,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阳贤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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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被通报批评 广汇集团违规占用资金被公开谴责

2025年01月16日 15:2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 上交所1月14日公布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4号)、《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5号)、《关于对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6号)、《关于对阳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7号)、《关于对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8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600256.SH)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000万元,余额为39,00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9,405万元,余额为43,905万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4,449.62万元,余额为77,923.01万元。2024年1—8月,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77,923.01万元。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4.1.3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2.4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韩士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闫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阳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交所决定对广汇能源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广汇能源,时任董事长韩士发,时任总经理闫军,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阳贤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广汇能源,A股证券代码:600256;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韩士发,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闫军,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马晓燕,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倪娟,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阳贤,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4号)、《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5号)、《关于对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6号)、《关于对阳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7号)、《关于对倪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8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21年至2023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39,000万元,余额为39,000万元;2022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9,405万元,余额为43,905万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34,449.62万元,余额为77,923.01万元。2024年1—8月,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归还77,923.01万元。截至2024年8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4.1.3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2.4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韩士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闫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阳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对此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阳贤回复无异议,倪娟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韩士发,时任总经理闫军,时任财务总监马晓燕,时任董事会秘书倪娟、阳贤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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