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收警示函 督导超毅网络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证监会网站13日公布了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超毅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毅网络)的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能发现超毅网络虚增虚减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虚增应收账款等情形,且存在未按期披露超毅网络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意见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七十条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号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作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超毅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毅网络)的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能发现超毅网络虚增虚减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虚增应收账款等情形,且存在未按期披露超毅网络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意见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完善持续督导工作的管理机制、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落实勤勉尽责要求,切实提升业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