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员工向客户提供测试答案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证监会网站5日公布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招商局大厦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招商局大厦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该营业部员工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开通科创板、港股通业务的知识测试答案的违规事项,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招商局大厦证券营业部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招商局大厦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招商局大厦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你营业部员工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开通科创板、港股通业务的知识测试答案的违规事项,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