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终止向关联方不超4亿定增 中泰证券保荐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济南高新(600807.SH)12月6日晚间发布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公告称,公司自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来,一直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现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政策及环境变化、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等因素,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济南高新表示,公司目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进行,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目前资本市场政策及环境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终止后,公司将合理统筹资金安排,后续也将根据资本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采取适当融资方式,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申请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将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济南高新于2024年9月18日披露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济南舜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正投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44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163,934,426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舜正投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舜正投资。舜正投资系高新城建与济高控股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60.00%和40.00%,系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属于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成员将新增舜正投资,高新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26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自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2025年7月20日。
济南高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孙涛、陈胜可。
(责任编辑: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