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收警示函 未及时信披5591万元关联交易

2024-09-09 11: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9日讯 红日药业(300026.SZ)9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红日药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4〕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2023年,红日药业与甘肃佛慈红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591.35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红日药业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临时公告。

  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姚小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郑丹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杨伊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对红日药业、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红日药业表示,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徐自立)
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2024股市 > 股市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红日药业收警示函 未及时信披5591万元关联交易

2024年09月09日 11:3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9日讯 红日药业(300026.SZ)9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红日药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4〕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2023年,红日药业与甘肃佛慈红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591.35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红日药业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临时公告。

  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姚小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郑丹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杨伊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对红日药业、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红日药业表示,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反思,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徐自立)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