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销售商品商标与阿迪达斯相仿 家乐福被判侵权

2022-09-05 10:56 来源:信网

  商标注册是众多企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主要途径。但近年来,为牟利许多商家及代销商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殊不知其行为已侵权。因使用和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相仿的商标,青岛一家企业及提供销售地点的青岛香港中路家乐福被告上法庭。信网获悉,这起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青岛金硕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硕海公司)行为属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两家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商标,共同赔偿阿迪达斯10万。 

  家乐福销售的四双童鞋商品与阿迪达斯注册商标近似 

  2016年,阿迪达斯工作人员与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来到青岛香港中路家乐福三楼,购买了青岛金硕海公司企业生产的“依兜、沃迪熊、步步高、时尚”牌4双童鞋,整个购买过程经由公证处予以认证。 

  在仔细观察后,阿迪达斯发现,其中“依兜”童鞋上的鞋舌四叶草图案、鞋扣带上“aidbds”字母组合与其公司第169865号“三叶草图形”、第3336263号“adidas”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沃迪熊”童鞋的鞋舌上使用的四叶草图案标识以及“aidbds”字母组合与其第169865号“三叶草图形”、第3336263号“adidas”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而另一“步步高”童鞋上,红色鞋面上有两斜白杠+一颗星+字母组合“aidbds”的组合标识,与其第3336263号“adidas”、第1489454号“三斜杠图形”、第3921767号“三斜杠+adidas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此外,“时尚”童鞋鞋舌上的四叶草图案,图案中间有一横杠,四叶草的下部连在一起,在鞋扣带上有三斜杠标识。与其第169865号“三叶草图形”第1489454号“三斜杠图形”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阿迪达斯发现上述四双童鞋均来自青岛同一厂商公司——青岛金硕海公司,其鞋款多处细节与注册商标近似似乎并不是意外。 

  阿迪达斯认为,其品牌在国内拥有极高知名度,公司的“adidas”商标和“三叶草”图形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上述四款童鞋产品,其鞋身上近似的图案、标识等侵犯了阿迪达斯的商标专用权,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随后起诉供应商青岛金硕海公司、销售方家乐福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 

  家乐福主张卖场仅代销供应商产品不侵权 

  在法庭上,家乐福公司认为其作为大型卖场,仅代销供应商青岛金硕海公司的产品。且事前曾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并在供货协议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特别约定,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接到阿迪达斯发函后,家乐福公司已第一时间将涉及商品下架处理,并不存在恶意故意侵犯阿迪达斯商标权。 

  而四双童鞋的供应商金硕海公司则辩称,销售的商品与阿迪达斯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供应的童鞋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有显著区别,不足以误导公众,且童鞋有合法来源,按照商品侵权法第64款规定,不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家乐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审理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家乐福公司、青岛金硕海公司行为是否侵犯了阿迪达斯商标专用权作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法院认为,家乐福公司作为专业大型销售商,应知晓阿迪达斯商标的知名度,销售的“依兜、沃迪熊、步步高、时尚”四双童鞋,与阿迪达斯商标构成近似,且与阿迪达斯价格差异巨大。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行为侵犯了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表示,虽然家乐福公司主张与青岛金硕海公司签订有《合作销售合同》,约定金硕海公司承诺其提供的商品以及包装、标识及其销售未以任何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但法院认为,家乐福公司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认定供货商金硕海公司、家乐福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家乐福公司、青岛金硕海公司共同赔偿阿迪达斯经济损失10万元。   (文/信网记者 顾青青)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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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销售商品商标与阿迪达斯相仿 家乐福被判侵权

2022年09月05日 10:56    来源: 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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